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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回应”研讨会圆满召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4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编辑部和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在湖南长沙成功举办“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回应”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六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就“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我刊副主编罗刚教授受邀出席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主持。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蒋建湘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炼红教授代为宣读)等分别致辞,对拨冗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本次研讨会共分四个主题单元单元。第一单元主题研讨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主编罗渊研究员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中,北京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湛中乐教授提出,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是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这为我们学者研究学术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还为当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专家学者们提供丰富的宽阔天地。学术自由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对“学术”一词进行法学上的解释可以划定它的保护范围。学术自由条款同样赋予了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要求国家扶持学术事业的发展。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龚向和教授认为,近几年来学术失范行为层出不穷,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层面,学术主体的自我约束不够;二是权利层面,学术自由权的非理性扩张;三是利益层面,潜在关联利益的引诱。因此,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学术规范的功能定位、合理限度以及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余俊教授从“学术规范是法吗?法理依据是什么?如何追责?”三个方面谈了学术规范的法律拘束力,其认为学术规范虽然源自于学术共同体的自发规范,但是为立法所确认和行政主体授权后应该具有法律拘束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系伏创宇副教授认为,就学术抄袭而言,国家权力与大学自治应当着眼于学术自由的保障与学术伦理的捍卫,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姚荣老师认为,受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大学人事自治公法规制的范式开始从“自治”向“治理”转变;当前通过立法、司法与高校自治规则之间的复杂互动以及专业惯例的“隐性约束”,国家监督、大学人事自治与教师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正在从“失衡”走向“再平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叶强老师提出通过聚焦公立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这一事项,一方面发现办好高等教育应遵循的若干社会管理规律,另一方面发现其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由中山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刘恒教授和《思想战线》、《云南大学学报(社科版)》副主编罗刚教授共同主持。在本单元研讨中,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谭晓玉研究员认为,欧美主要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防范与处理学术不端的多元综合成熟的治理体系,建构了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不端防治机制,可为我国目前开展的学术不端治理提供有益参考。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徐德刚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学术规范下的查重系统容易滋生非法、不当的学术“服务”产业,且现有查重系统难以区分正当使用与学术不端。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韩兵教授认为,高校校规制定权来源于学术自由,是以学术自由为前提的自治立法权,我国高校校规制定权的法律定位应当从法律授权之行政权回归到以学术自由为前提的高校自主立法权。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付其运副教授认为,构建良好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对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破坏性作用,促进良好学术氛围的形成。中南大学法学院瞿昊晖老师从科研成果署名纠纷的具体表现、根源、应对几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将学术伦理的对应发展与署名的规范完善结合起来,署名不端现象才能得到良好治理。复旦大学法学院陈劲松博士建议对教育机构侵权统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意外事故从校园伤害中分离,并以专业教育工作者作为教育、管理职责的判断标准。

    第三单元主题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成协中教授、《东方法学》编辑部主任胡鹏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中,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刘璞副教授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部依据高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权的性质,完善《学位条例》。在完善《学位条例》的基础上,规范高校学术要件设定权的边界。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分清学术要件和非学术要件,理顺司法审查路径与标准。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马颜昕博士认为,法院有权对学位撤销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学校有权依据正当程序撤销学术不端者的学位,对于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问题应由学位委员会按照正当程序处理,对于撤销学位的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法律问题,司法可以介入,予以审查。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颂昀博士认为,论文重复率不能与学术剽窃挂钩,要构建同行评价的学术剽窃审查机制。学术剽窃认定标准是以尊重学术规范为宗旨,保护范围是思想和核心表达。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老师认为,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间的限制,经过特定的时间段,建立在学位之上的相关法律关系已稳定,就不应当再轻易地撤销学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社会科学教研部助理研究员赵玄从学术自由与学术纪律、科研自由与学术规范、学术自治与学术自律三方面探讨了学术自由,其认为,要区分一般学术问题和严肃的政治问题,要做到研究有规范、言论守规则、讲授有纪律。

    第四单元主题研讨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敖双红教授、《中国高教研究》编辑部王者鹤副研究员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中,中南大学法学院杨开湘教授认为,洪堡精神在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可成为今天中国“双一流大学”迈向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一种模式,但是仍然需要大学学术管理制度的支撑。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向帮华副教授认为,高校需从明确高校类别,建立差异化评价体系以及构建多元评价主体机制上不断主动参与推进评价体系的学术科学化和学术规范化。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王京京老师对高校教授治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以湖南农业大学为例阐述了地方高校学术治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及运行保障机制的构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胡斌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学位论文抽检制度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为的组合,功能定位上属于行政权对学术权力的监督;从现实来看,学位论文抽检制度面临着合法性和有效性双重危机;为提升学位论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引入立法规制、程序规制、司法规制并对制度本身进行优化。中南大学法学院马世瑷博士通过三起教育行政案例切入,分析了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层级监督行为,提出改进层级监督制度的构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会议闭幕式上,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副教授做了总结发言,并再次向各位领导、专家拨冗与会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她指出,会议进行一天讨论得很充分、很热烈,碰撞出了很多思想的火花,涉及到了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的很多核心问题、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与现实意义;学术的实体行为与程序行为均需要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要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学术治理的重要作用,进而实现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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